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 建筑学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(试行)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,倡导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指导工作,建立新型师生关系,以提高我院学生人才培养质量。经研究决定,我院建筑学专业实行本科生导师制,以体现因材施教,突出个性化教育,培养创新型、应用型人才的原则。现具体实施方案如下: 一、导师制实施范围 在建筑学专业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。 二、导师的任职资格1.政治觉悟高、责任心强、师德高尚、严于律己、作风正派、为人师表、热爱学生,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。 2.熟悉教学规律、教学经验丰富,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。 3.熟悉建筑学专业的培养目标、教学计划和教学环节,了解专业发展动向,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。 4.具有中级以上职称,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。 三、导师组成及其工作职责1.品德培养。为人师表,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、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;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、人文精神的培养。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,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,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,促进学生知识、能力、素质协调发展。 2.专业指导。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、发展动态、社会需求,针对学生个体差异,对学生选课、专业发展方向选择、学习方法、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,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,明确学习目标,改进学习方法,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。 3.学术指导。引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,提升学生的科研素养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;提倡有条件的导师带领学生参与项目与课题研究。 4.毕业设计指导。导师同时作为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指导老师,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与毕业实习。 5.就业指导。当好学生深造就业的参谋,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,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和实际求职经历,让选择就业的同学提前熟悉求职技巧和注意事项,做好充分准备,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。 6.生活指导。及时了解被指导学生的情况,指导学生解决在学习、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发现问题及时与班主任、辅导员以及院领导联系;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,维护学生切身利益。 四、导师的聘任与考核要求1.导师的遴选由建筑学系负责,学院教务办备案。导师的任期为5年。 2.建筑学系学生从大一第一学期入学开始配备导师,每位学生均必须选配一名导师。采取统一安排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配导师,如无特殊情况,导师一经选定,不得随意更改。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,须经原导师和学生双方同意,由导师组另行选配导师,调整次数仅限1次。 2.大一、大二年级的主要工作为:专业思想教育、制定学业规划、了解学习情况、指导学生选课、参加实践活动,适时带领学生进入自己的课题;在大三、大四、大五年级,以专业研究、考研指导、毕业设计指导、就业指导为主。指导形式可采取专题报告、学生汇报或交流会等形式实施。 3.导师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,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,并与学生保持畅通的联系方式;每学期至少找学生谈心一次,并提出建议或意见。 4.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、指导效果等方面,主要依据是各导师的工作计划、工作日志以及相关工作记录等。对当年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,或者考研成功率最高的导师,在下一年优先由建筑学系推荐参评教改课题和教学竞赛。 5.对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没有通过校级及以上单位抽查,或没有通过校级答辩的导师,1人次不通过,则减少2个大一新生指导名额;累计2人次不通过,取消一年的大一新生指导名额;累计3人次不通过,取消导师资格两年以上,直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恢复该名老师指导资格为止。 五、其他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,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1年6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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