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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

『来源: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』 『阅读:0』 『日期:2018-03-27』

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
2018年试行稿)

为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全面推行“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”改革,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,提高教学管理水平、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,特制订本章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院教指委)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、研究、咨询、审议机构,是在学院领导下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专家组织。

第二条 院教指委的工作方针是: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改革的有关政策;紧密结合学院实际,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、研究、咨询和督导;指导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和教学内容、课程体系的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推进我院的教学改革与建设。

第二章 组织

第三条 院教指委由院长、书记、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、系(部)

主任等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人员及相关行业、企业专家组成,在院长领导下,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。

第四条 院教指委设主任 1 人(原则由院长担任),副主任 1-2 名,由主任提名产生,设置委员若干,设秘书 1 名,由教务办主任兼任。

第五条 院教指委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设在学院教务办。

第六条 院教指委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,掌握学院相关专业人才需求变化,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信息、动态,积极参与本院教指委各项活动,认真履行委员职责。

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,院教指委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、评议。

第八条 院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学院相关岗位异动时进行相应增补。

第九条 院教指委审议的事项,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章 职责

第十条 院教指委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:

1、根据社会和当地经济发展,提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;对人才培养模式、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及有关教学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;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2、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、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论证、专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、审议。

3、对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方案进行论证、审议。

4、对实践教学包括实习、实训和实验室建设的项目进行论证、审议。

5、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标准等进行评审。

6、审议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,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
7、结合本院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的项目,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、教学研究成果、教材选用、重点课程建设计划以及教学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。

8、对学院各系部的自编教材、进行评估、审核。

9、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10、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和督导,每学期每位成员听课不少于学校规定学时,填写听课表,送院教指委办公室。

第四章

第十一条 院教指委全体会议视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。

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。

第十三条 学院为院教指委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。

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。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组负责解释。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

2018年3月27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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